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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出台:6大看点

时间:2017-06-08浏览:522


《网络安全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网络诈骗、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实名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划出了网络世界里不可触碰的“红线”。网络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良好网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护身符”而非“紧箍咒”。

我国有7亿多网民。在网络空间里,缺乏法规和秩序而造成的问题层出不穷。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网络安全网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网络空间的清朗,必须用法律来保障。网络安全法正是为公众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勾画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此次立法,“网络通信管制”“网络实名制”等规定也引起了人们热议。也有人认为,网络应是“自由的世界”。其实,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这些规定恰恰体现了自由和秩序的辩证统一。网络安全法规定,只有在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时,才会采取“限网”措施,为的是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安全。网络实名制也是为了防范网络诈骗,清理用网络传播黄赌毒等信息,让公民在网络上更谨慎、更负责任。

搭建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会给在网络世界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限制,让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获得更好保护。因此,网络安全法不是“紧箍咒”,而是“护身符”。只要遵循规则,把守秩序化为习惯,不踩法律“红线”,就能享受到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空间。

以下为6大看点解析:

看点1: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近年来,警方查获曝光的大量案件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转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网络安全法作出专门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聚焦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明确了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而且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看点2: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网络诈骗泛滥的重要原因。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后,再实施精准诈骗,令人防不胜防。今年以来舆论关注的山东两名大学生遭电信诈骗死亡案、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案,都是因为信息泄露之后的精准诈骗造成。

除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法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无论网络诈骗花样如何翻新,都是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搜索平台、网络发布平台、电子邮件等渠道实施和传播的。这些规定,不仅对诈骗个人和组织起到震慑作用,更明确了互联网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看点3: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垃圾评论”充斥论坛,“一言不合”就恶意辱骂,更有甚者“唯恐天下不乱”传播制造谣言……一段时间以来,种种乱象充斥着虚拟的网络空间。随着网络实名制概念的提出,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表示担忧。

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王四新表示,网络是虚拟的,但使用网络的人是真实的。事实上,现在很多网络平台都开始实行“前台资源、后台实名”的原则,让每个人使用互联网时,既有隐私,也增强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这一规定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看点4: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物理隔离”防线可被跨网入侵,电力调配指令可被恶意篡改,金融交易信息可被窃取……这些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不出问题则已,一出就可能导致交通中断、金融紊乱、电力瘫痪等问题,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

网络安全法专门单列一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表示,信息化的深入推进,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成为社会运转的神经系统。保障这些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不仅仅是保护经济安全,更是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际惯例,此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强调,非常及时而且必要。

看点5: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2014年国家网信办曾披露数据显示,我国一直是网络攻击的受害国,每个月有1万多个网站被篡改,80%的政府网站受到过攻击,这些网络攻击主要来自美国。

网络安全法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左晓栋表示,网络空间的主权不仅包括对我国自己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保护的权利,同时包括抵御外来侵犯的权利。“当今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防范自己的网络空间不受外来侵犯,采取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保护其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网络安全法作出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表明了我们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坚强决心。”

看点6: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现实社会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为确保应急处置、维护国家和公众安全,有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网络空间也不例外。

网络安全法中,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专门列出一章作出规定,明确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特别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左晓栋认为,在当前全社会都普遍使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下,网络通信管制作为重大突发事件管制措施中的一种,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比如在暴恐事件中,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进行组织、策划、勾连、活动,这个时候可能就要对网络通信进行管制。但是这种管制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网络安全法规定实施临时网络管制要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这是非常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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