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5-12浏览: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运行和使用管理,促进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是全校性的计算机网络,是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平台,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我校局域网互联、计算机互联,并接入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旨在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以促进并支持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由学校统一领导,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子网应建立子网管理机构,确定子网负责人,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将机构情况上报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

第八条 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有义务对各级子网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负责制定各项校园网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校园网接入

  

第十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符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所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可开通网络账号,离职时须主动告知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注销账号。其他准备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向信息技术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网络用户备案表,经有关审核部门批准后,与信息技术部签订相应的网络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负责入网用户的IP地址和账号的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未被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系统。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网络用户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有关校园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八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在各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报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备案。

第十九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用户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通过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用户的上网帐号及密码,电子邮箱的帐号及密码由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主干线路、主服务器、中央交换机等设备由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负责其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及三级交换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设备安全,由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负责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网络用户,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网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网的各级接入子网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